
集中征缴期:2023年9 月1日至2024年2月 29 日
缴费标准:1.集中征缴期个人缴费标准 :380元/人/年,2024年1月1日开启医保待遇。2.零星征缴期个人缴费标准 :1020元/人/年,参保缴费60天(含)后开启医保待遇。
缴费渠道:
1.掌上缴纳方式
微信、支付宝、云闪付、“贵州税务”“黔南税务”微信公众号、手机银行( APP )等。
2.线下缴纳方式
(1)金融机构服务网点;
(2)村(居、社区等)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;
(3)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、税务机关自助缴费服务终端。
3.医保个人账户代缴方式
贵州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可通过“贵州医保”APP、关注“贵州医保”微信公众号,点击“个人医保账户代缴”业务办理,即可为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代缴省内的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。
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?
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待遇,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25万元,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25万元(特殊困难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没有限额),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。
(一)基本医疗保险待遇
1.普通门诊
一是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标准,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合并计算为25万元。支付比例如下:

州级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黔南州人民医院、黔南州中医医院、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。
二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,确诊为高血压(包括Ⅰ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、Ⅱ级高血压、Ⅲ级高血压)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、或诊断为糖尿病(Ⅰ型、Ⅱ型)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,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,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。
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:1、支付比例: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%,二级医疗机构为60%,三级医疗机构为50%;2、起付线和支付限额:不设起付线,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元,糖尿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,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元。
2.慢特病门诊
一是慢性病门诊。病种包括青光眼、尘肺病理性(非工伤)、阿尔茨海默病、风湿性心脏病、肝硬化代偿期、肝硬化失代偿期、肝豆状核变性、艾滋病病毒感染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、扩张型心肌病、I型糖尿病、脑卒中(脑出血、脑梗死、蛛网膜下腔出血)无后遗症、脑卒中(脑出血、脑梗死、蛛网膜下腔出血)后遗症、糖尿病(并心、脑、肾、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)、原发性高血压(并心、脑、肾、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)、冠心病(并心肌梗塞、严重心律失常、心脏扩大)、重症肌无力、帕金森病、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19个病种。
慢性病门诊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,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,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。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按同级别住院待遇标准执行,报销比例另有规定的病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参保人员办理多种慢性病的,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,但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。
二是特殊疾病门诊。病种包括血友病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再生障碍星贫血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、利福平耐药结核病、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、强直性脊柱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噬血细胞综合症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、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、各类恶性肿瘤、癫痫、精神分裂症、分裂情感性障碍、双相情感障碍、偏执性精神病、癫痫性精神病、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、甲状腺机能亢进、甲状腺机能减退、慢性肾功能衰竭、慢性病毒性肝炎、慢性肾小球肾炎、肾病综合征、支气管哮喘27个病种。
特殊疾病门诊起付线、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不同病种分别确定标准。
3.普通住院
首次住院起付标准、基金支付比例如下:

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,以同级别医疗机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%,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%非经批准转省外就医住院起付标准不降低。
4.重大疾病
25种重大疾病病种范围:0-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、0-18岁儿童白血病、乳腺癌、宫颈癌、终末期肾病、重性精神病、耐多药肺结核、艾滋病机会性感染、肺癌、食道癌、胃癌、结肠癌、直肠癌、慢性粒细胞白血病、急性心肌梗塞、脑梗死、血友病A、血友病B、I型糖尿病、甲亢、唇腭裂、地中海贫血、老年性白内障、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和儿童苯丙酮尿症。
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以上25种重大疾病,并在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治疗的额,按照省级重大疾病政策规定报销。
(二)大病保险待遇
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大病保险费,自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。
一个自然年度内,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、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救治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,个人累计负担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(普通居民为7000元,特殊困难群体为3500元)以上的,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,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,其中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。
分段支付比例:

特殊困难群体范围: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对象。